2.个别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 双方就个别合同的合同标的,包括:集装箱型号、数量、质量标准、运输方式、起租地、受领时间、交付期限、退租地、租期、租金及费用等条件进行协商。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出租方的报价基于报价时的库存和供应能力,先到先得。出租方的库存和供应能力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出租方并无义务随时将其库存和供应能力的变化情况通知承租方。在个别合同达成之前,出租方并无义务为承租方保留或订购库存。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出租方的报价当日内有效。出租方并无义务主动为承租方随时更新报价。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出租方的报价不包括以下服务和费用:
- 挑选和指定个别集装箱的费用;
- 因挑选和指定个别集装箱、照相或检验等产生的吊机费、翻箱费;
- 代办仓储、检验、受领、运输、分拨、交付等产生的费用;
- 保险;
- 因承租方实际受领时间超过免费堆存期限而产生的堆存费;
- 因承租方指定的受领时间为集装箱堆场的非工作时间而产生的加班费;
- 因承租方变更受领时间或个别合同达成时不能确定受领时间,而承租方再次指定的受领时间需要集装箱堆场配合翻倒集装箱而产生的翻箱费。
- 任何因承租方失误、延期或不完整的指示造成的费用。
- 任何因极端天气、战争、罢工、骚乱、政变、暴动、天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
- 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任何税金,以及可能被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包括罚款)。
- 任何在出租方报价单中没有列明的服务和费用。
- 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承租方以“采购订单”等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商务等方式)向出租方确认采购。出租方以“销售订单”及/或“发票”等书面形式向承租方确认销售。
- 交易标的及相关条件经双方确认后,该个别合同成立。个别合同的成立,取代双方先前与该主题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协商。在个别合同达成之前,双方均有权修订或取消就该主题事项的意向,双方就该主题事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 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个别合同,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双方就该单集装箱租赁业务的个别合同成立:
- 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交相关交易所需的文件;
- 承租方已经受领了相关业务项下的集装箱;
- 承租方已接受出租方签发或转发的集装箱发放通知单(Delivery Order,以下简称提箱单)或其它相关业务单证;
- 出租方已实际办理相关业务操作;
- 其它可以表明双方确立租赁关系的情形。
- 承租方在向出租方办理个别合同确认、其他事项确认、签收等业务操作过程中,使用附件“客户登记表”中备案的印鉴、签字、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或指定域名后缀的电子邮件地址,为承租方授权和意志的职务行为,其效力等同于承租方公章。“客户登记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提供更新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