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集装箱的归还

  • 承租方在归还集装箱前, 应提前5个工作日发送电子邮件到出租方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申请还箱指令(Redelivery Instruction)。承租方在申请还箱指令时,应向出租方提供与之相关的提箱单编号、集装箱号码及型号信息。出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其提供还箱指令。
  • 承租方应在双方约定的退租地向出租方归还集装箱,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还箱的地点为出租方指定的集装箱堆场及库位,接收人为出租方指定的代理人。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所提供还箱指令载明的包括进场编号、库位等在内的完整指令归还集装箱。
  • 承租方在退租地归还集装箱前,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出租方指定的代理人,向相关集装箱堆场确认当前集装箱堆场服务能力及相关库位得可用情况、还箱流程、集装箱堆场相应的作业计划,约定还箱时间, 并遵循约定的条件安排归还。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租方归还集装箱时,出租方承担自承租方运输车辆的吊卸费用。
  • 承租方归还集装箱时,由出租方代理人验收,双方在设备交接单据上签字。进场设备交接单是证明承租方归还集装箱的重要凭据,承租方应保留该单据不少于两年。在出租方主张尚未接收、而承租方主张已经归还时,承租方有义务向出租方出示有效的设备交接单据。
  • 承租方根据出租方提供的还箱指令所载明的包括进场编号、库位等在内的完整指令向出租方归还集装箱之日,即为退租日。自起租日起至退租日止的期间即为租期。
  • 承租方归还集装箱时,每个集装箱内均不得有任何类型或形式的残留物、运输辅助物及货物。承租方同意,在归还集装箱后,集装箱内的任何财产可根据出租方的选择而成为出租方的财产,出租方对任何此类财产不承担任何义务。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适当处置任何此类残留物、运输辅助物和货物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处置成本和律师费。
  • 承租方还箱时,对于出租方以适货标准(Cargo Worthy)供应的集装箱,承租方应按照适货标准(Cargo Worthy)还箱,对于出租方以IICL标准供应的集装箱,承租方应按照国际集装箱租赁协会IICL标准还箱,对于出租方以其他标准供应的集装箱,承租方应按照受领时确认的箱况的质量标准还箱。否则按照“集装箱的保管、使用和有关费用”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 承租方应在双方约定的租期内退租归还集装箱。如超期不交还集装箱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承租方应按以下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日租金(Per Diem):
    • 1天至第10天 : 美元USD2/20’GP/天; 美元USD3/40’GP or 40’HC/天
    • 11天至第20天: 美元USD4/20’GP/天; 美元USD6/40’GP or 40’HC/天
    • 21天至第30天: 美元USD8/20’GP/天; 美元USD12/40’ GP or 40’HC/天
    • 31天至退租日 : 美元USD12/20’GP/天; 美元USD18/40’ GP or 40’HC/天
    • 开顶集装箱、框架集装箱以上述标准的3倍计算。
    • 冷藏集装箱、折叠集装箱以上述标准的6倍计算。
    • 罐式集装箱以上述标准的10倍计算。
  • 如自集装箱租期届满之日起30天,承租方或其代理人仍未向出租方指定代理人及指定的集装箱堆场归还集装箱的,出租方有权视为集装箱已灭失,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本合同中约定的集装箱灭失的赔偿标准向出租方赔偿。在出租方未收到赔偿金之前,承租方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日租金。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集装箱灭失的赔偿标准:
  • 全新集装箱或已使用期限为1年以内的集装箱:
    • 美元USD3000/20’GP(20英尺普通集装箱)
    • 美元USD5000/40’GP(40英尺普通集装箱)
    • 美元USD5200/40’HC(40英尺超高集装箱)
    • 开顶集装箱、框架集装箱以上述标准的3倍计算。
    • 冷藏集装箱、折叠集装箱以上述标准的6倍计算。
    • 罐式集装箱以上述标准的10倍计算。
  • 已使用期限为1年以上的集装箱:
    • 按每年5 %折旧,但折旧后最低残值不低于上述标准的80 %。
on 星期四 10月 20 by gatewaysu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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