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违约责任
- 个别合同成立后,承租方要求变更或撤销个别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如承租方在出租方提箱单已发出后取消个别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须向出租方支付取消费: 美元USD50/集装箱。如承租方在受领期限届满日即起租日后取消个别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则除应按上述标准向出租方支付取消费外,还应自受领期限届满日即起租日起,按以下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日租金(Per Diem):
- 第1天至第10天 : 美元USD2/20’GP/天; 美元USD3/40’GP or 40’HC/天
- 第11天至第20天: 美元USD4/20’GP/天; 美元USD6/40’GP or 40’HC/天
- 第21天至第30天: 美元USD8/20’GP/天; 美元USD12/40’ GP or 40’HC/天
- 第31天至个别合同取消日: 美元USD12/20’GP/天; 美元USD18/40’ GP or 40’HC/天
- 开顶集装箱、框架集装箱以上述标准的3倍计算。
- 冷藏集装箱、折叠集装箱以上述标准的6倍计算。
- 罐式集装箱以上述标准的10倍计算。
- 一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应按每天仟分之叁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在此情形下,守约方可以对违约方所有或交付的任何文件和物品(无论是否与本合同或逾期付款的业务有关)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以及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概由违约方承担。
- 如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拖欠费用达3个月,或擅自买卖、抵押所租赁的集装箱,则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要求承租方立即归还全部集装箱。承租方须承担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 出租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于因出租方的过失而导致承租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因交付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
- 承租方根据前条规定向出租方主张赔偿的,至迟应自集装箱受领期限届满起7日内提出。承租方未在上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方交付合格,承租方不得再行索赔。
- 一方发生任何其他违约行为时,该方应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因处理纠纷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以及经守约方向第三方的赔偿金额,无论该赔偿金额是由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决定的还是以和解、调解方式确定的。”
-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