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通知
-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方式应以 中文或英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 快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 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 指定的通信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通信地址为准,任何一方更改通信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通信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通信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