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产品销售-一般条款和条件

集装箱产品销售-一般条款和条件

  • 出卖方:   国脉集装箱国际有限公司 GATEWAY CONTAI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以下简称“卖方”)
  • 注册地址:PALM GROVE HOUSE, P.O.BOX 438,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买受方:   指卖方报价单或发票所列向卖方购买产品和/或服务的一方。(以下简称“买方”)

  • "集装箱产品买卖合同" 指由卖方向买方提供集装箱产品的合同,由卖方《集装箱产品销售-条款和条件》、补充条款,以及(a)一张由卖方发出经买方接受并由卖方最终确认的报价单;或(b)一张由买方发出并由卖方接受的订单构成。
  • 卖方发出的报价单,不论是否为买方所确认,不应构成卖方作出的要约,而应被视同卖方发出的要约邀请。该报价单经买方签字和/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并以书面形式返还至卖方即构成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订单。
  • "集装箱产品买卖合同"仅在卖方以电子邮件或双方可以接受的其他方式通知买方并明示接受买方订单后方告成立。
2.个别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双方就个别合同的合同标的,包括集装箱型号、数量、质量标准、交付地、受领时间、交付期限、价格、是否代办检验、代理运输等服务及费用等条件进行协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的报价基于报价时的库存和供应能力,先到先得。卖方的库存和供应能力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卖方并无义务随时将其库存和供应能力的变化情况通知买方。在个别合同达成之前,卖方并无义务为买方保留或订购库存。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的报价当日内有效。卖方并无义务主动为买方随时更新报价。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的报价不包括以下服务和费用: 挑选和指定个别产品的费用; 因挑选和指定个别产品、照相或检验等产生的吊机费、翻箱费; 代办仓储、检验、受领、运输、分拨、交付等产生的费用; 保险; 因买方实际受领时间超过免费堆存期限而产生的堆存费; 因买方指定的受领时间为集装箱堆场的非工作时间而产生的加班费; 因买方变更受领时间或个别合同达成时买方不能确定受领时间,而买方再次指定的受领时间需要集装箱堆场配合翻倒集装箱而产生的翻箱费。 任何因买方失误、延期或不完整的指示造成的费用。 任何因极端天气、战争、罢工、骚乱、政变、暴动、天灾造成的费用。 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任何税金,以及可能被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包括罚款)。 任何在卖方报价单中没有列明的服务和费用。 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买方以 “采购订单”等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商务等方式)向卖方确认订购。卖方以 “销售订单”及/或“发票”的形式向买方确认销售。 交易标的及相关条件经双方确认后,该个别合同成立。个别合同的成立,取代双方先前与该主题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协商。在个别合同达成之前,双方均有权修订或取消就该主题事项的意向,双方就该主题事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个别合同,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买、卖双方就该单产品的个别合同成立:…
  • 双方就个别合同的合同标的,包括集装箱型号、数量、质量标准、交付地、受领时间、交付期限、价格、是否代办检验、代理运输等服务及费用等条件进行协商。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的报价基于报价时的库存和供应能力,先到先得。卖方的库存和供应能力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卖方并无义务随时将其库存和供应能力的变化情况通知买方。在个别合同达成之前,卖方并无义务为买方保留或订购库存。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的报价当内有效。卖方并无义务主动为买方随时更新报价。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的报价不包括以下服务和费用:
    • 挑选和指定个别产品的费用;
    • 因挑选和指定个别产品、照相或检验等产生的吊机费、翻箱费;
    • 代办仓储、检验、受领、运输、分拨、交付等产生的费用;
    • 保险;
    • 因买方实际受领时间超过免费堆存期限而产生的堆存费;
    • 因买方指定的受领时间为集装箱堆场的非工作时间而产生的加班费;
    • 因买方变更受领时间或个别合同达成时买方不能确定受领时间,而买方再次指定的受领时间需要集装箱堆场配合翻倒集装箱而产生的翻箱费。
    • 任何因买方失误、延期或不完整的指示造成的费用。
    • 任何因极端天气、战争、罢工、骚乱、政变、暴动、天灾造成的费用。
    • 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任何税金,以及可能被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包括罚款)。
    • 任何在卖方报价单中没有列明的服务和费用。
  • 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买方以 “采购订单”等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子商务等方式)向卖方确认订购。卖方以 “销售订单”及/或“发票”的形式向买方确认销售。
  • 交易标的及相关条件经双方确认后,该个别合同成立。个别合同的成立,取代双方先前与该主题事项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协商。在个别合同达成之前,双方均有权修订或取消就该主题事项的意向,双方就该主题事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 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个别合同,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买、卖双方就该单产品的个别合同成立:
    • 买方向卖方提交相关交易所需的文件;
    • 买方已经受领了相关业务项下的产品;
    • 买方已接受卖方签发或转发的提货单(Delivery Order)或其它相关业务单证;
    • 卖方已实际办理相关业务操作;
    • 其它可以表明双方确立买卖关系的情形。
  • 买方在向卖方办理个别合同确认、其他事项确认、签收等业务操作过程中,使用附件客户登记表中备案的印鉴、签字、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或指定域名后缀的电子邮件地址,为买方授权和意志的职务行为,其效力等同于买方公章。客户登记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提供更新的版本。
3.合同标的 产品概述 卖方欲出售给买方、买方欲向卖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产品名称:ISO国际标准集装箱。 生产厂商、品牌、制造规范:不限。 产品的计量单位为:台。 具体某一批次的产品型号及附加服务,由双方个别合同约定。 产品质量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向买方出售、买方向卖方购买的产品均为已被使用过的二手产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适货(Cargo Worthy)标准。即:箱门打开270度;不漏水、不漏光;清洁、干燥、无味、无尘;四柱六面八角完好;符合ISO标准;满足多种机械作业;适用于多式联运;适用于多种货物装载(特种货除外);附带CSC铭牌。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在交付集装箱时,未检查每个集装箱的CSC有效期限。如买方将该集装箱用作运输工具,则买方同意在其受领集装箱时,负责根据CSC的规定和要求,检查及重新检验集装箱,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具体某一批次的产品质量标准,由双方个别合同约定。 产品数量 本合同下的产品数量以买方的实际需要以及卖方相应的供应能力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销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销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但双方另外签订《赊销协议》或在本合同中约定了赊销条件的,赊销条件以《赊销协议》或本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销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卖方出售给买方的产品属于该办法中“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因此,作为销售该产品的附加条件,买方应保证其购买的集装箱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并有义务按卖方要求向其提供出口运单或提单副本;否则买方作为“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承担向海关申请延期及办理进口手续及纳税的义务。如双方达成个别合同的交付地点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外,相关条件以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 产品概述
    • 卖方欲出售给买方、买方欲向卖方购买的产品符合本条所描述之条件:
      • 产品名称:ISO国际标准集装箱。
      • 生产厂商、品牌、制造规范:不限。
      • 产品的计量单位为:台。
      • 具体某一批次的产品型号及附加服务,由双方个别合同约定。
  • 产品质量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向买方出售、买方向卖方购买的产品均为已被使用过的二手产品。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之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 适货(Cargo Worthy)标准。即:箱门打开270度;不漏水、不漏光;清洁、干燥、无味、无尘;四柱六面八角完好;符合ISO标准;满足多种机械作业;适用于多式联运;适用于多种货物装载(特种货除外);附带CSC铭牌。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在交付集装箱时,未检查每个集装箱的CSC有效期限。如买方将该集装箱用作运输工具,则买方同意在其受领集装箱时,负责根据CSC的规定和要求,检查及重新检验集装箱,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 具体某一批次的产品质量标准,由双方个别合同约定。
  • 产品数量

本合同下的产品数量以买方的实际需要以及卖方相应的供应能力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数量结算。同时双方明确:本合同对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总的购销数量和每个月(或每个结算周期)的购销数量均没有要求和限定。但双方另外签订《赊销协议》或在本合同中约定了赊销条件的,赊销条件以《赊销协议》或本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 销售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第二十九条: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 卖方出售给买方的产品属于该办法中“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因此,作为销售该产品的附加条件,买方应保证其购买的集装箱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并有义务按卖方要求向其提供出口运单或提单副本;否则买方作为“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承担向海关申请延期及办理进口手续及纳税的义务。如双方达成个别合同的交付地点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外,相关条件以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 买方受领集装箱时,应自费清除集装箱上所有的所有权标记和标牌,包括集装箱识别号码。
4.货款及相关费用的确认与支付 货款及相关费用的确认 个别合同成立后,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开具发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发票形式为符合该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Invoice。 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发票后须对发票内容予以核对,并将该核对结果回复给卖方。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合法开具的发票,作为双方结算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依据。 税费 除非另有注明,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含有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任何税金,以及可能被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包括罚款)。以上费用如若产生,无论实际征收的名义、对象、地点为何,均由买方承担。 付款期限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开具发票的付款期限为 15天。对于卖方依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合法开具的发票,买方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付款。 赊销额度 卖方根据买方的资信和双方历史交易情况,授予买方赊销额度为 美元USD15,000元整,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欠款不得超出该赊销额度的限额。该赊销额度并不只限于本合同项下的集装箱买卖业务,而为双方之间所有业务往来的合计总额。如双方在其他合同中也约定了赊销额度,则以双方最新达成的协议为准。 如买方应付账款超过赊销额度,买方应立即向卖方结清全部账款, 否则卖方可以拒绝买方新的赊欠请求,而无论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 买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卖方有权单方面降低或取消买方的赊销额度。 货款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买方应依据卖方合法开具的发票,按约定向卖方支付各项费用。买方不得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或其它任何理由拖延或克扣上述费用。 如卖方同时负债于买方,除非该债务已经卖方确认并到期,或经卖方书面确认同意抵销,否则买方不得单方面强行抵销。 买方向卖方付款采用转账汇款的方式, 买方和卖方各自承担汇款或进帐的银行手续费。 买方应在付款期限内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迟延付款的,则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 货款及相关费用的确认
  • 个别合同成立后,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开具发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向买方开具的发票形式为符合该公司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Invoice。
  • 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发票后须对发票内容予以核对,并将该核对结果回复给卖方。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合法开具的发票,作为双方结算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依据。
  • 税费
  • 除非另有注明,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含有增值税、所得税、关税等任何税金,以及可能被征收的任何行政费用(包括罚款)。以上费用如若产生,无论实际征收的名义、对象、地点为何,均由买方承担。
  • 付款期限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开具发票的付款期限为 15天。对于卖方依据合同约定向买方合法开具的发票,买方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付款。
  • 赊销额度
  • 卖方根据买方的资信和双方历史交易情况,授予买方赊销额度为 美元USD15,000元整,买方对卖方的所有欠款不得超出该赊销额度的限额。该赊销额度并不只限于本合同项下的集装箱买卖业务,而为双方之间所有业务往来的合计总额。如双方在其他合同中也约定了赊销额度,则以双方最新达成的协议为准。
  • 如买方应付账款超过赊销额度,买方应立即向卖方结清全部账款, 否则卖方可以拒绝买方新的赊欠请求,而无论是否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
  • 买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卖方有权单方面降低或取消买方的赊销额度。
  • 货款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 买方应依据卖方合法开具的发票,按约定向卖方支付各项费用。买方不得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或其它任何理由拖延或克扣上述费用。
  • 如卖方同时负债于买方,除非该债务已经卖方确认并到期,或经卖方书面确认同意抵销,否则买方不得单方面强行抵销。
  • 买方向卖方付款采用转账汇款的方式, 买方和卖方各自承担汇款或进帐的银行手续费。
  • 买方应在付款期限内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迟延付款的,则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 买方向卖方付款,须付款给卖方确认的以下帐户。
  • 帐户
    • 卖方确认其帐户如下:
    • Beneficiary Bank Name 收款银行名称 : 汇丰银行/ HSBC
    • Bank Code 银行编号 :  004
    • Bank Account No. 账户号码 :  801-212903-838
    • Beneficiary Bank Address 收款行地址 :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 / 1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 SWIFT Code 电文码 :  HSBCHKHHHKH
    • Beneficiary Name 收款人 :  GATEWAY CONTAI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 Currencies适用币种 :  港币(HKD)、人民币(RMB)、美元(USD) 、 欧元(EUR) 、英镑(GBP) 、澳元(AUD)、新西兰元(NZD) 、日元(JPY) 、加元(CAD) 、新加坡元(SGD) 、瑞士法郎(CHF)和泰铢(THB)。
  • 买方确认其帐户如下:
  • Beneficiary Bank Name 收款银行名称 : 
  • Bank Code 银行编号 :
  • Bank Account No. 账户号码 :
  • Beneficiary Bank Address 收款行地址 :
  • SWIFT Code 电文码 :
  • Beneficiary Name 收款人 :
  • Currencies适用币种 : 美元USD
5.交付与受领 交付方式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Ex Works,即卖方在自己指定的集装箱堆场交付。即卖方在约定的受领时间之前,在自己指定的集装箱堆场把备妥的集装箱交付给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履行了交付义务。买方负责在约定的受领期限内完成对集装箱的受领。在买方受领集装箱之前,且在受领期限以内,卖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在受领期限届满后,或在买方受领集装箱之后,买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个别产品由卖方随机发放,但卖方须保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同时满足个别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如卖方在交付产品时被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卖方应无条件调换,或在约定的时限内维修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卖方未及时采取措施使其产品质量符合协议标准,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受领集装箱时,卖方承担吊装至买方运输车辆的费用。 买方负责承担因受领集装箱而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 具体程序为: 根据个别合同,卖方以书面形式向买方发放提货单(Delivery Order)。合法有效的提货单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凭证和通知。卖方向买方发放提货单,视为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产品交付给买方处置,并通知买方受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受领期限为提货单发出10日内。 一旦买方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集装箱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受领计划,安排相关集装箱堆场的作业计划。 如果买方需要变更受领集装箱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应在第一时间再次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卖方应根据买方变更的受领时间,协调集装箱堆场相应变更作业计划,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买方在受领集装箱前,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相关集装箱堆场确认当前集装箱堆场服务能力及相关集装箱的可用情况、受领流程、集装箱堆场作业计划,约定受领时间,并遵循约定的条件安排受领。 买方或其代理人至卖方指定的集装箱堆场受领集装箱,向集装箱堆场提交加盖受领人正本公章、授权签字的的提货单;如一张提货单下有多个集装箱,则需提交与集装箱数量相同份数的加盖受领人公章的提货单,即“一箱一单”。如提货单指定了受领人,则须加盖“指定受领人”的正本公章。 买方应尽量在法定工作日的白天工作时间受领集装箱,以获取更多资源支持。 买方或其代理人应检查并确认箱况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再受领集装箱;如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在提出集装箱堆场前及时通知卖方解决,卖方有义务调换,或维修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如买方或代理人已与集装箱堆场交接完毕,并将集装箱提出集装箱堆场,则意味着买方已经确认箱况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完成集装箱的受领,自受领之后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买方承担。 买方应在免费堆存期限(即提货单的受领期限)内受领提货单项下的所有集装箱;如逾期买方将承担超期堆存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免费堆存期限为提货单发出10日内。 买方须在提货单的有效期限内受领集装箱,如买方预计不能在提货单有效期限内受领,则须在相关提箱单失效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卖方申请延期或更换提货单。 买方应在受领期限内完成集装箱的受领,并在此后7日内向卖方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op@gatewaycontainer.com发送“受领确认”,该确认的内容应包括:提货单编号、受领日期、所受领的集装箱号码及型号。如买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分或全部集装箱的受领,也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出租方确认实际受领情况及及更新受领计划。 对于已经完成检查或检验的集装箱,买方须在检查或检验完成当时或在集装箱堆场规定的期限内尽快提走。如因买方未及时受领而影响集装箱堆场作业,产生搬倒或被集装箱堆场随机放给其他客户,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 交付方式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Ex Works,即卖方在自己指定的集装箱堆场交付。即卖方在约定的受领时间之前,在自己指定的集装箱堆场把备妥的集装箱交付给买方处置之下时,即履行了交付义务。买方负责在约定的受领期限内完成对集装箱的受领。在买方受领集装箱之前,且在受领期限以内,卖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在受领期限届满后,或在买方受领集装箱之后,买方承担可能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等一切风险。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个别产品由卖方随机发放,但卖方须保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同时满足个别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 如卖方在交付产品时被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卖方应无条件调换,或在约定的时限内维修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如卖方未及时采取措施使其产品质量符合协议标准,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受领集装箱时,卖方承担吊装至买方运输车辆的费用。
  • 买方负责承担因受领集装箱而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
  • 具体程序为:
    • 根据个别合同,卖方以书面形式向买方发放提货单(Delivery Order)。合法有效的提货单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凭证和通知。卖方向买方发放提货单,视为卖方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产品交付给买方处置,并通知买方受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受领期限为提货单发出10日内。
    • 一旦买方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集装箱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受领计划,安排相关集装箱堆场的作业计划。 如果买方需要变更受领集装箱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应在第一时间再次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卖方应根据买方变更的受领时间,协调集装箱堆场相应变更作业计划,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 买方在受领集装箱前,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相关集装箱堆场确认当前集装箱堆场服务能力及相关集装箱的可用情况、受领流程、集装箱堆场作业计划,约定受领时间,并遵循约定的条件安排受领。
    • 买方或其代理人至卖方指定的集装箱堆场受领集装箱,向集装箱堆场提交加盖受领人正本公章、授权签字的的提货单;如一张提货单下有多个集装箱,则需提交与集装箱数量相同份数的加盖受领人公章的提货单,即“一箱一单”。如提货单指定了受领人,则须加盖“指定受领人”的正本公章。
    • 买方应尽量在法定工作日的白天工作时间受领集装箱,以获取更多资源支持。
    • 买方或其代理人应检查并确认箱况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再受领集装箱;如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应在提出集装箱堆场前及时通知卖方解决,卖方有义务调换,或维修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如买方或代理人已与集装箱堆场交接完毕,并将集装箱提出集装箱堆场,则意味着买方已经确认箱况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完成集装箱的受领,自受领之后的所有风险和责任由买方承担。
    • 买方应在免费堆存期限(即提货单的受领期限)内受领提货单项下的所有集装箱;如逾期买方将承担超期堆存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免费堆存期限为提货单发出10日内。
    • 买方须在提货单的有效期限内受领集装箱,如买方预计不能在提货单有效期限内受领,则须在相关提箱单失效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卖方申请延期或更换提货单。
    • 买方应在受领期限内完成集装箱的受领,并在此后7日内向卖方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发送“受领确认”,该确认的内容应包括:提货单编号、受领日期、所受领的集装箱号码及型号。如买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分或全部集装箱的受领,也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出租方确认实际受领情况及及更新受领计划。
    • 对于已经完成检查或检验的集装箱,买方须在检查或检验完成当时或在集装箱堆场规定的期限内尽快提走。如因买方未及时受领而影响集装箱堆场作业,产生搬倒或被集装箱堆场随机放给其他客户,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 交付地点: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交付地点为卖方指定的集装箱堆场。
  • 交付期限:
  • 卖方应按照个别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向买方履行交付义务。如卖方超出约定期限1日交付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有权单方面取消个别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 交付凭据
  • 卖方以书面形式向买方发放提货单(Delivery Order)。合法有效的提货单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凭证和通知。
  • 受领凭据
  • 除非另有注明,买方指定的受领人在出场设备交接单据上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表明买方受领了该单据所列的数量、型号、质量标准的产品。
6.检验及质量保证 在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产品时,买方应在受领期限内对卖方所供应集装箱的数量、型号、质量进行清点、检查,并在设备交接单据上据实签收。对于集装箱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集装箱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买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集装箱由卖方负责维修或调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买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即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买方应当在受领产品时将发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通知卖方。 如买方要求卖方代办“基于箱况标准的检验(Survey)”或“基于CSC标准的检查(CSC Inspection)”,则需在检验工作开始之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预约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除非买方指定检验机构,则卖方有权选择任一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检验费用,以及因检验而产生的吊机费、翻箱费等相关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基于箱况标准的检验(Survey)”的具体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 除非另有注明,买方指定的经办人在出场设备交接单据上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表示买方已经检验完毕,确认卖方交付了、买方受领了符合质量标准的集装箱产品。 在买方受领该集装箱或受领期限届满后,卖方不因出售集装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因直接或间接、意外或必然、缺陷或不足、事故等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的损失、损害、索赔。
  • 在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产品时,买方应在受领期限内对卖方所供应集装箱的数量、型号、质量进行清点、检查,并在设备交接单据上据实签收。对于集装箱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集装箱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买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集装箱由卖方负责维修或调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 买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即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买方应当在受领产品时将发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通知卖方。
  • 如买方要求卖方代办“基于箱况标准的检验(Survey)”或“基于CSC标准的检查(CSC Inspection)”,则需在检验工作开始之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预约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除非买方指定检验机构,则卖方有权选择任一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检验费用,以及因检验而产生的吊机费、翻箱费等相关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基于箱况标准的检验(Survey)”的具体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
  • 除非另有注明,买方指定的经办人在出场设备交接单据上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表示买方已经检验完毕,确认卖方交付了、买方受领了符合质量标准的集装箱产品。
  • 在买方受领该集装箱或受领期限届满后,卖方不因出售集装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因直接或间接、意外或必然、缺陷或不足、事故等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的损失、损害、索赔。
  • 卖方保证其销售的集装箱均系合法取得并拥有,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力瑕疵。如果标的物存在其他权力主张,由卖方负责消除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 在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全额货款且在买方受领集装箱之前,集装箱的所有权,包括意外损失风险和对集装箱的占有权,仍归卖方所有。
  • 在卖方收到买方的全额货款之前,买方不得以任何第三方为受益人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抵押集装箱。
  • 在卖方收到买方的全额货款之前,如果买方未遵守卖方关于在合理时间内将这些集装箱退还给卖方的要求,买方特此授权卖方可不受阻碍地进入买方的任何营业场所和仓库,并取走这些集装箱。
  • 作为担保,买方特此承诺将其可能对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转让给卖方,该索赔因卖方根据本条款保留所有权的任何集装箱的转售而产生。根据本条款转让的任何索赔应全部或部分在卖方可能在相关集装箱中拥有的任何共同所有权份额的范围内提出。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销售集装箱的交货条件为:Ex Works,即于卖方指定的集装箱堆场交付。如应买方委托,卖方为买方代办仓储、检验、受领、运输、分拨、交付等,对于产品和相关单据进行任何交接和操作,均被视为代表买方行为。买方与卖方的关系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 一方要求变更或取消个别合同的,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并由双方书面确认个别合同的变更或取消。因一方违约单方面变更或取消个别合同者,则该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个别合同变更或取消事宜经双方确认后,如卖方已经向买方签发或转发提货单,则买方须保证不再受领因变更或撤消个别合同而不应再受领的集装箱;如买方已经完成受领的,应在卖方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至卖方指定的堆场,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卖方为买方代办仓储、检验、受领、运输、分拨、交付等已经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如卖方出售给买方的产品系专门为买方订购、定制或加工,则卖方有权自个别合同达成之时起,不再接受买方的变更或撤销个别合同的要求。
  • 因卖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采取维修、调换等措施使其产品质量符合协议标准的,买方有权就不合格产品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该部分产品已付的货款,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 所有的集装箱均以其现状出售,卖方的义务仅限于本合同已列明之条款,除非卖方违约,买方不得向卖方索赔或通过卖方索赔。卖方不对其出售的集装箱产品提供任何保修与使用条件的担保,无论对此明示的或暗示的,无论对此法定的、担保的,还是其他方式的,无论是关于集装箱的适用性或针对任何项目的特定用途,或是否符合任何公约、法令、法规、法律,命令或其他法律或标准的规定,或关于适销性,或关于集装箱的描述、状态、质量或状况,或在交付时或任何其他时间的任何相关项目,在此均被排除和废止。
11.违约责任 个别合同成立后,因一方过错变更或撤销个别合同的,该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买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 应按每天仟分之叁的比例向卖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在此情形下,卖方可以中止接受买方订货要求,并对其所有或交付的任何文件和物品(无论是否与本合同或逾期付款的业务有关)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以及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概由买方承担。同时,卖方有权取消个别合同、作废提货单,有权调整报价。 卖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于因卖方的过失而导致买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因交货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 买方根据前条规定向卖方主张赔偿的,至迟应自集装箱受领期限届满起7日内提出。买方未在上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合格,买方不得再行索赔。 一方发生任何其他违约行为时,该方应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因处理纠纷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以及经守约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赔偿金额,无论该赔偿金额是由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决定的还是以和解、调解方式确定的。”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 个别合同成立后,因一方过错变更或撤销个别合同的,该方承担相应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买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 应按每天仟分之的比例向卖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在此情形下,卖方可以中止接受买方订货要求,并对其所有或交付的任何文件和物品(无论是否与本合同或逾期付款的业务有关)行使留置权,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以及保管费、仓储费等费用概由买方承担。同时,卖方有权取消个别合同、作废提货单,有权调整报价。
  • 卖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对于因卖方的过失而导致买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因交货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其它间接损失。
  • 买方根据前条规定向卖方主张赔偿的,至迟应自集装箱受领期限届满起7日内提出。买方未在上述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异议的,视为卖方交付合格,买方不得再行索赔。
  • 一方发生任何其他违约行为时,该方应补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因处理纠纷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以及经守约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赔偿金额,无论该赔偿金额是由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决定的还是以和解、调解方式确定的。”
  • 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能使受其影响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其合同下义务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在30日内提供证明文件。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方式应以 中文或英文书写并可通过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方的指定地址,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 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为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 航空挂号邮寄,视为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达;
  • 快递送达的通知,视为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 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视为发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送达。
  • 指定的通信地址以合同开头所标明的通信地址为准,任何一方更改通信地址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通知则视为原地址有效,不得以通信地址变更为由主张没有收到对方的通知,对方发往原通信地址的通知视为已经送达。
  •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向卖方在中国通讯地址所在地或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本合同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he Vienna Convention)。
  • 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如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或终止。
  •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 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卖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买方提供以下文件:
    • 逐项填写后的“客户登记表”(加盖公章);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授权书(签约方为分公司的,由总公司出具并盖章);
    • 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约方为分公司的,由总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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