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检验及质量保证
- 在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产品时,买方应在受领期限内对卖方所供应集装箱的数量、型号、质量进行清点、检查,并在设备交接单据上据实签收。对于集装箱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只按照实际接收的数量签收。对于集装箱型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买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集装箱由卖方负责维修或调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买方有权仅就实际接收的数量付款。
- 买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即时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买方应当在受领产品时将发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通知卖方。
- 如买方要求卖方代办“基于箱况标准的检验(Survey)”或“基于CSC标准的检查(CSC Inspection)”,则需在检验工作开始之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卖方,以便卖方预约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除非买方指定检验机构,则卖方有权选择任一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检验费用,以及因检验而产生的吊机费、翻箱费等相关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基于箱况标准的检验(Survey)”的具体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及质量标准。
- 除非另有注明,买方指定的经办人在出场设备交接单据上的签字或盖章行为,表示买方已经检验完毕,确认卖方交付了、买方受领了符合质量标准的集装箱产品。
- 在买方受领该集装箱或受领期限届满后,卖方不因出售集装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因直接或间接、意外或必然、缺陷或不足、事故等任何原因引起的任何的损失、损害、索赔。